回购条款 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时间:2024-06-06作者:admin分类:新闻浏览:33评论:0
1,股权回购条款
法律主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司法142条股权回购
法律主观: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是什么 1、公司与股东签 股权回购协议 的效力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 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不得与公司约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条规定的其他回购条件,否则,其约定无效。因此,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回购条款,其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因此,只要该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不违反142条的规定,则有效,违反的,则无效。 2、公司控股股东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效力如果股权(股份)回购条款是私募与企业管理层(控股股东)之间达成的,这意味着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的当事人是私募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控股股东),那么股权回购的法律效果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只表现为私募与公司管理层间的股权(股份)转移、给付回购款等内容。《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37条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的,股东之间即可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股权回购条款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而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较之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转让更加自由,不必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因此,由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约定由其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双方在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完成股权(股份)转让,应属有效。在“海富投资案”中,最高法认为迪亚公司对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有效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从而认为其约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41条对公司发起人、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股份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发起人、董、监、高等股份转让设定了锁定期。该条规范为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排除其适用。如果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公司法》第141条规定的锁定期内,亦即股份回购行为发生在上述锁定期内的,股份转让行为本身应属无效,但双方之间关于股份回购的约定仍然是有效的,结果的无效并不能导致作为原因的回购条款无效。如果股份回购发生在锁定期外的,则应认为股份转让是有效的。股权的回购必须要经过公司大会的决议,不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即便回购成功,也是属于无效行为的;如果股东回购是减资收购的或者是股东要求收购的,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注销原有的股份,如果不进行注销,是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房屋回购协议什么意思
问题一:回购房屋是什么意思 所谓“回购房”,是指房产商在楼盘销售时,承诺按一定的收益率给予购房者回报,并在一段时间后按约定的价格回购房产。 问题二:房地产中的 *** 回购价格是什么意思? baike.baidu/福iew/355643 看看这个 先了解什么是回购 问题三:房地产增值回购什么意思? 融资手段,一定时间以后,房产公司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回购原来卖给你的商品房 问题四: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回购条款的法律性质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 查证: 最主要的应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坐落位置、楼号、单元号、房号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如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以及维修费、物管费等等。 (二)面积的确定与差异的处理: 应当明确合同中认定的面积是出卖人暂测面积,还是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对于预售商品房来说,一般都是暂测面积)。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屋的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即产权证上登记面积)为准,只有这一面积数值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由于房屋的墙皮厚薄、测量误差、设计更改等原因,暂测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现象客观存在且相当普遍。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详尽地约定面积差异处理的方法。 (三)计价方式与价款: 应当明确合同中选择的是哪种计价面积,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还是按套计价等。通常是采用建筑面积计价,这时还要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用)分摊面积是多少。 (四)付款方式的选择: 在合同中应予明确付款方式和交付时间,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出卖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可以拒付。 (五)物业维修资金的交纳: 物业维修资金是房屋维修的专项资金,此项资金应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交纳方式,如果委托出卖人代为交纳的,应约定维修资金缴纳凭证领取日期。 (六)装修质量要求: 要详细地把装修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 (七)关于规划、设计中途变更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规划、设计中途变更情况,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查看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规划、设计变更事项,并进行详细约定。 (八)保修责任: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责任。按照规定,出卖人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发生争议,因此消费者一定要与出卖人约定好争议解决途径和方式。 (十)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必须要求出卖人承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具体时间,明确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的方式(由出卖人代办或自行办理)以及迟办的违约责任。 (十一)补充条款签合同要注意的事项: 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所有空白处划线;双方另有约定的,在每句话末了盖章或者划线。 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最好对该合同进行复印备份,并由出卖人或代理人签名确认,直至该合同由出卖人到房管部门备案,以便日......>> 问题五:房屋售后回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借贷合同?为什么? 买卖合同是和开发商签订,借贷合同是和银行签的 问题六:购房合同中有回购协议,我现在已经退房了,这个回购协议是否还生效 需要看你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建议你携带合同找律师当面咨询吧 问题七:房屋产权与回购 可以进行买卖(居住权转让)公产房叫做置换。津房置换对低于房屋评估价格的房子有优先回购权! 可以不认可回购,不签回购协议,但是办理挂牌过户时,挂牌价格一定要略高于回购价格! 希望能帮到你! 问题八:开发商回购房产,卖房子应该注意什么 一般情况下以下八种情况可以回购: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如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 8、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 发生重大自然或人为灾害时,由 *** 组织科学论证,确定是否由 *** 回购。 回购主体 1、一般情况下是开发商回购; 2、 *** 回购,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在遇到重大自然或者人为灾害或是因 *** 行政行为所导致的房屋所有人权益受损,相关 *** 部门通过行政行为予以回购。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行为,是对开发商已售出的商品房通过 *** 的再交易行为回到 *** 。 回购方式 1. 开发商回购:按照法律规定等各项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2. *** 回购:这种因重大自然和人为灾害引发的房屋回购,需要经过科学论证,评估房屋受损情况,是否还能居住,最终确定是否修缮后居住,还是直接回购。 *** 回购的核心,在人为灾害中,责任的认定是是否进行房屋回购的最关键的因素。如果事故责任主体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而不是 *** ,则会引发各种法律争议。业主们也有权向事故责任单位主张赔偿。 如何回购及业主注意事项 在自然灾害或是人为灾害中,受损业主的索赔也应该遵循一定的合法途径。受损业主个人应先将先情况上报到相应的街道、居委会、建委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最后根据小区整体价值、小区所在位置、房屋受损程度等情况判定赔偿方式。受损业主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应该注意做好证据的保留,为以后的索赔做好准备。 望采纳 问题九:期房回购是什么意思? 30分 期房回购意思是还没畅建成的房屋,但是开发商向客户承诺交房的日期。开发商又对已卖出的房屋进行回收 现房回购就是开发商将已经卖出去建好的房屋进行回收。 问题十:商品房回购面积是什么意思? 20分 这是拆迁中遇到的常用的,全程应该是超过应补偿的建筑面积之外多出来的建筑面积面积,你自己应该承担的。4,回购条款是否涉及个人财产
对于创始人和投资人而言,股权投融资交易本质上更像是一场“联姻”——双方凭借各自的资源优势,期待通过强强联合,创造“1+1>2”的发展效应。自从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人们通过各种途径,亲眼见证或者亲耳听闻诸多案例:有的创始人和投资人通力合作,使目标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共赢;也有的创始人和投资人因为各种原因分道扬镳、甚至反目成仇,最终留下两败俱伤的结局。近日,一篇在网络上热传的“最惨创业者”文章,再次激起大家对投融资业务、特别是其中回购权条款的激烈讨论。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判文书以及我们之前全程参与的投融资项目,梳理回购权条款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以及对应的解决建议,期待可以为创始人和投资人提供参考。一回购权条款的背景在股权投融资业务中,回购权(Redemption Rights)条款,也称赎回权条款,是指投资人根据事先达成一致的约定,要求目标公司和/或创始人按照一定价格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时即约定了存续期(通常由“投资期”和“退出期”两部分构成)。截至存续期届满,基金管理人需要变现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权,清算基金财产。因此,投资人在与目标公司、创始人签订的投融资协议中,一般都会约定若干投资人退出渠道,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常见的退出渠道包括目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目标公司被第三方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或者由目标公司(或创始人)回购相关股权。前两种方式存在投资人和创始人以外的第三方买方,不需要创始人或者目标公司自掏腰包。而在投资人行使回购权的情况下,创始人、目标公司与投资人的利益处于对立状态。一旦回购谈判破裂,当事方可能诉诸法律。届时投资人与创始人、目标公司早年间签订的回购权条款,既可能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也可能是暗藏陷阱的毒丸。二回购权条款的主要内容以及谈判要点为了方便讨论,我们以下面这条回购权条款为例,说明回购权条款的主要内容以及谈判要点。N.回购权。N.1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或创始人)回购投资人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创始人应保证投资人的上述要求获得目标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批准:1) 目标公司未能于X年X月X日之前在投资人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2) 目标公司XX年度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或者其他财务指标)低于人民币XXX元;3) 创始人或目标公司没有履行其在投资协议项下的重大义务,或实质性地违反其在投资协议项下所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或4) 创始人或目标公司存在欺诈等诚信问题。N.2 若投资人按照第N条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为下列金额中较高者:1) 自交割日起至向投资人支付全部回购价格之日,在投资期间以X%的年投资回报率(单利/复利)乘以投资款本金计算出收益与投资款本金之和(扣除目标公司已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润分配或股息红利);或2) 截至向投资人支付全部回购价格之日,投资人股权比例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N.3 若投资人按照第N条行使回购权,则投资人应向目标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和/或创始人)应在投资人发出回购通知之日(以目标公司收到通知之日为准)起X个月内实施并完成回购。N.4 创始人在第N条项下所承担的回购义务以创始人基于市场公允价值处置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为限。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示例仅包含回购权条款的主要必备内容。实践中,投资人与创始人、目标公司签订的回购权条款,会约定更多具体的商业条款。1回购方式上述示例提到的“由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或“由创始人承担回购义务”是最常见的两种回购方式。在此基础上,还衍生出“目标公司和创始人连带承担回购义务”、“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创始人承担补充责任”等多种回购方式。由于上述衍生回购方式也建立在两种基本回购方式的基础上,因此暂不纳入本文讨论范围。(1)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由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约定有效。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再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关于“目标公司是否可以成为股权回购义务适格主体”的认定终于有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根据《九民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约定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确认“目标公司可以回购股权”仅是投资人行使回购权的开端。在目标公司实际回购投资人持有股权过程中,目标公司和投资人的相关回购行为还需要满足《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第一百六十六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换言之,目标公司回购权的履行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要求——若投资人主张的回购价款在目标公司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可以由目标公司直接支付;超出目标公司可分配利润范围的,应当完成目标公司减资程序之后支付。(2)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创始人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约定有效。根据上文,由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在实践中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因此,有的投资人更倾向于要求创始人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创始人承担回购义务的情形,实质上属于股权转让交易,即由创始人受让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如果不存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创始人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约定即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在创始人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情况下,对创始人而言可能存在较大的资金压力,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危及创始人个人及其家庭财产。我们将在下文进一步分析相关风险以及解决建议。2回购权的触发情形以及回购价款上述示例列举了若干常见的回购权触发情形。回购权条款中约定的触发情形一般与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目标公司和创始人履行投资协议的情况紧密相关,如果发生其中任一情形,意味着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导致目标公司完成IPO或者被第三方收购的概率大幅降低。因此,投资人需要通过行使回购权的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回购权条款中,存在若干种关于回购价款计算方式的约定。有的投资人要求按照一定年化收益率计算回购价格,也有的投资人选择示例中约定的形式。需要注意,在投资人和创始人、目标公司就回购权条款相关纠纷诉诸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投融资文件约定的回购权的触发情形、回购价格的合理性均会予以关注。因此,投资方与创始人、目标公司设置相关条款时,也需考虑相关条款获得司法支持的可能性。3是否限定创始人回购义务如上文所述,如果投资人与创始人约定由创始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回购义务,创始人可能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创始人可能会要求限定回购义务。在我们办理过的投融资案例中,部分投资人可以接受创始人提出的“限定创始人回购义务”的提议;也有部分投资人要求“创始人仅可在部分情况下限定其回购义务”,即只有在创始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创始人方可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限承担回购义务;另外,还有若干项目中的投资人不接受限定创始人回购义务的安排。三关于回购权条款的主要风险以及风险控制关于回购权条款,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创始人以及相关方均有各自的担忧:投资人担心目标公司或者创始人不履行回购义务,或者因为支付能力有限无法履行回购义务;创始人担心成为下一个被回购权条款击溃的“最惨创业者”;目标公司则担心因为履行回购义务导致现金流紧张甚至枯竭,最终影响目标公司发展。根据我们以往分别代理投资人、创始人和目标公司开展谈判的经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建议可以从以下角度评估回购权条款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尽量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1关于投资人控制回购权条款风险的建议对于投资人而言,回购权条款的风险可能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条款本身存在瑕疵,导致难以启动、推进回购程序(即程序风险);另一方面是目标公司或者创始人没有充足的现金履行回购义务,届时即使投资人取得胜诉判决,也无法实际足额获得回购价款(即实体风险)。由于实体风险已经超出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范围,本文暂不讨论。为了防范、降低回购权条款的程序风险,建议投资人可以从以下角度完善回购权条款:(1)在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明确利润分配或减资程序细节,明确目标公司和创始人的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2)争取创始人或者第三方为目标公司回购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提供保证、担保等增信措施);(3)设置合理的回购权触发情形、回购价格;(4)如果由创始人承担回购义务,建议明确股权转让的程序细节,明确创始人的配合义务以及违约责任。2关于创始人和目标公司控制回购权条款风险的建议对创始人和目标公司而言,可以从以下角度降低回购权条款可能产生的风险;(1)根据目标公司的商业模式、经营情况、行业发展趋势,评估回购价格是否合理以及未来发生回购权触发情形的概率;(2)注意回购权触发情形与目标公司经营行为,创始人行为及其承担的义务、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弱程度;(3)如果由创始人承担回购义务,最好限定创始人回购义务,降低因为承担回购义务牵连创始人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风险。经历二十余年,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已经成为创业公司日益重要的融资渠道,在助力企业发展和行业繁荣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投资协议及条款作为连接创业公司和投资人的桥梁,在维护各方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在参与诸多投融资项目并积累了诸多经验以及教训的情况下,我们希望可以助力投资人、创始人以及创业公司走的更高,更远。